台北市 海 砂 屋 列 管 名 冊 http://www.dba.tcg.gov.tw/public/Data/991510282471.mht
ㄧ、何謂海砂屋??
建築物鋼筋表面的混凝土品質因中性化或氯離子侵入將造成鋼筋腐蝕,當鋼筋腐蝕生成物的體積比鋼筋體積大至3-7倍時,會對混凝土產生張力,造成擠壓;累積到某一個程度時,混凝土表面會產生裂縫。而裂縫將導致愈多鋼筋生鏽,造成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將影響建物結構。而鄰近國家日本採用「浸漬式除鹽法」及「灑水法」。利用淡水沖洗去鹽,使得海砂中氯離子含量合於標準,且經處理後的海砂使用量幾乎佔砂石總用量40%。所以,使用未經處理的海砂,其海砂之氯離子含量不符規範,才是造成「海砂屋」現象的因素。
海砂屋是指建築房屋時混凝土所用的砂,用的是來自海邊的海砂而非正常所用的河砂。海砂若沒有經過去氯離子處理,短期會使牆面滲出白色的痕漬,長期則會加速腐蝕鋼筋,鋼筋因銹蝕膨脹造成混凝土塊剝落,嚴重損害房屋的結構體。
以台灣而言,這些海砂屋可能只有六至十年的使用壽命,而若加以防蝕處理則可以降低鋼筋腐蝕速度來延長房屋結構壽命。依據政府87年6月25日公佈的標準,將原先測量的氯離子標準值0.3~0.6kg修正為0.3kg以下。
海砂屋有什特徵?
由於海砂中含有過量氯離子,會
1.加速腐蝕鋼筋
2.造成混凝土塊剝落,
3.嚴重損害房屋的結構體。
以台灣而言,這些海砂屋可能只有數年至數十年不等的使用壽命。
買到海砂屋怎麼辦?
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處理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辦理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認定必須加勁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之建築物,僅限由民間興建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已申報勘驗部分之建築物,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除另有利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處理方案外,得比照辦理。
第五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現像時,應自行委託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鑑定,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篫物者,應在三十日內檢附鑑定報告書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備處理。
第六條
鑑定機關【構】接受鑑定業務時,應建立鋼筋混凝土腐蝕速率監測系統,實施混凝土監測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體處理措施。
第七條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通知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前項建築物經市政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但情形特殊者,得予酌減,市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台幣二十萬元。
第八條
經鑑定應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責成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前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後,得檢具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第九條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主管機關應出具証明給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憑以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低利貸款及向稅捐稽徵處依法減免房屋稅捐。
第十條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其原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任,主管機關應依法移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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