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上這是兩種不同的稅捐
契稅計算方式
(一)契稅的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 = 契價 × 稅率
(二)契稅案例
契稅的申報如不願意依實際移轉價格課稅,可以選擇按申報當時不動產所評定的標準價格,但除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外,若申報的契價低於申報當時評定標準價格,仍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即房屋稅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加房屋免稅現值即為契價)
案例一:
房屋(不含土地)實際的買賣價格為新台幣1,000,000 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400,000元,當事人要求依標準價格400,000元計課,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24,000元。
即400,000元 × 6% = 24,000元
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註:房屋課稅現值=房屋現值-免稅現值)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三、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稅率
住家用 1.2%
營業用3%
非住家非營業用( 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 2%
參考資料 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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